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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对夫妻协议“互不干涉” 视为“纵容通奸”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3871 更新时间:2013-11-21【字体:小 大】
    台湾一位张姓女子发现丈夫外遇,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通奸罪”部分,因丈夫拿出两人签订的“各自独立生活,不得干涉对方”的协议,刑事庭法官认定妻子有纵容通奸之意,不予受理;赔偿部分,民事庭法官认为协议书无效,判决丈夫和第三者须连带赔偿50万元(新台币)。

  据报道,73岁的张姓女子是知名的花艺老师,17年前认识小她4岁、担任消防器材公司董事长的丈夫,两人交往结婚,未育子女。

  张姓女子表示,丈夫因工作认识50多岁的刘姓女子,她怀疑丈夫“偷吃”,在住处房间装设监视器,录到两人“翻云覆雨”的画面,让她几乎崩溃,无法入眠。

  丈夫辩称,他忙于工作,妻子却诬指他和花艺班学生通奸,又说他和年龄小他40余岁的公司小妹搞暧昧,“我受不了,彼此有夫妻之名,但身体和心灵都没有夫妻之实。”

  丈夫拿出两年前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写到“双方同意各自独立生活,不得干涉对方”,表示张姓女子同意两人各自展开性生活。丈夫的情妇也告诉法官,她知道对方是有妇之夫,但因他出示协议书,声称是“护身符”,她才同意发生关系。

  张姓女子驳斥,协议书内容没有提到丈夫能够“偷吃”,“不然我怎么可能签下去?打死都不可能让其他女人抢我老公、睡我房。”

  刑事庭法官认为,夫妻两人已分床四年、形同陌路,因张姓女子不愿离婚,才同住一屋,若不是张姓女子早知丈夫拈花惹草,不可能在两年前签下协议书,引用通奸罪的特别规定,认定张姓女子有纵容丈夫外遇之意,判决“公诉不受理”。

  民事庭法官认为,若是协议书得以扩张解释为丈夫可以搞外遇,将助长婚外情,弱化婚姻生活的忠诚、圆满和幸福原意,故这纸协议书为无效。

来源:联合报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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