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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部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权益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2858 更新时间:2011-05-04 


劳务派遣使得劳动关系大为复杂(资料图片)


  人民网海口5月4日电(记者宁远)明明在A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却在B单位,虽然工作内容等与单位的其他员工无异,但工资福利却差了一大截———这就是“劳务派遣工”。海南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使劳动关系大为复杂化的所谓“劳务派遣”,在海南某些企业已经到了滥用的地步,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滥用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权益
  
  当前,劳务派遣这一在西方只用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在我国正呈泛滥之势。广州的一项调查显示,一些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生产一线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一些企业的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比例已近一半,更有一些企业将原正式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工作。结果是人员不变,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相应的劳动报酬随之降低,还有的用人企业采取将某项工程及人员整体外包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海南的劳务派遣工有多少,尽管目前未见有权威统计,但一些企业热衷使用劳务派遣,却已是公开的秘密,据业内人士称,有的企业正式工与派遣工的比例甚至达到了1:1还多,在银行、通讯、航空等人们心目中的白领行业,劳务派遣情况比较突出。
  
  企业之所以对劳务派遣如此“青睐”,是因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的雇用与使用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甩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袱,劳务派遣机构拿到数额不小的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劳务派遣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失去自身发展的空间,即使他们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光阴、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解雇的命运。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更为严重的是,作为劳务派遣工的劳动者一旦遇到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他们就发现自己的劳动关系模糊不清,合法权益被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当成皮球踢来踢去,维权之路也变得难上加难。更不合理的是,派遣工往往被所在用工单位的工会所排斥,难以成为工会的正式会员,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于他们来说,工作是不稳定的,未来是不确定的,他们的命运和缺乏保障的劳务派遣机构拴在了一起,难以抵御可能到来的风险。
  
   劳务派遣引发三大问题
  
  有劳动关系研究专家指出,近年因劳务派遣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数量和比例都在增加,引起争议比较多的是三方面:
  
  一是转换合同造成争议。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一些企业出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将大量职工的劳动合同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去签订。但到这几年,越来越多员工达到10年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年限。这时,很多劳动者认为受骗上当,产生劳动纠纷。
  
  二是同工不同酬问题多。很多企业不敢大幅降低原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待遇,但对新招进的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突出。如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工收入差了一大截,编内职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旅游津贴等,而劳务派遣工则没有或者两者相差悬殊。劳务派遣工怕丢饭碗平时不敢声张,但一旦终止关系或发生争议,这些问题就成为职工要求补偿的主要诉求之一。
  
  三是异地参保和选择性参保现象突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外地劳务派遣机构参保,或选择性地给劳务派遣工只参加1至2个险种。劳务派遣工一般年纪尚轻,养老保险待遇的矛盾尚不突出,但工伤待遇的争议则时有发生。可以想象,将来这些职工踏入退休年龄时,必然涉及养老待遇问题,劳动纠纷隐患相当大。
  
  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专门的规定,比如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上实施,但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很多企业就利用了这一点。此外,在劳务派遣机构准入门槛方面,法律规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就可以,不需要前置审批和备案。准入门槛比较低,职能部门也难以对劳务派遣进行全面监管,一定程度上造成其过快过滥发展。
  
   高层对滥用劳务派遣行为深恶痛绝
  
  部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已经引起了高层的极大关注。
  
   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时,针对群众反映的劳务派遣问题指出,(这些)问题表明,有的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劳务派遣相关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劳动制度,必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上海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指出,劳务派遣的制度是非改不可的,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行动迟缓,顾虑太多。先拿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刀”,率先带头试点。“否则上海工人阶级的产业大军和所积累的社会矛盾,会更突出。”
  
  今年3月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记者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自己“对滥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深恶痛绝。”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则表示,滥用劳务派遣工不仅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而且直接侵害了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权益。这种侵犯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同工不同酬。滥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不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个根本方针,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因为,企业的管理也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