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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禁毒工作领导追责办法 不合格者或引咎辞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1965 更新时间:2012-09-05【字体:小 大】
中新网南宁9月4日电(刘文杰)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4日披露,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追究办法(试行)》,以追究禁毒工作领导责任来督促广西禁毒工作开展。禁毒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仅会进行诫勉谈话,甚至要引咎辞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据公安部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公布的消息:“金三角”地区仍然是对中国危害最大的毒源地;云南、广西、新疆,仍是毒品犯罪最为严重的地区,而广西打击毒品犯罪工作进入了全国前列。广西因边境线漫长,小道丛生,交通便利,毒贩多选择广西走私毒品,广西面临的禁毒形势颇为严峻。

  为加强创新禁毒工作,督促全广西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因地制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追究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各市禁毒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度有关的评先授奖资格,全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一责任人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应引咎辞职;被国家禁毒办列为挂牌整治和通报的县(市、区)未完成当年正直目标任务的,给予黄牌警告,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一责任人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应引咎辞职;本地区制贩毒活动猖獗、吸毒人员管控不力、导致毒品问题泛滥、群众反映强烈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分别被取消评先授奖资格、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引咎辞职。

  广西区禁毒办负责人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追究办法(试行)》的出台,有利于将中央领导对广西禁毒工作的批示精神落到实处,有利于提高广西各级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重视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遏制毒品迅速蔓延的势头。 <Script>media_span_url('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9-04/41579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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