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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子契税如何缴纳 广西地税部门在线访谈答疑解惑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1958 更新时间:2011-05-04【字体:


  “划拨土地上建的房屋怎样缴纳契税?”

  “旧房改造的回购商品房怎样缴纳契税?”

  “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屋,符合减免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是否可以申请减免?”

  “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通过自治区地税局的“局长在线访谈”栏目,网友们提出不少涉税问题,问题内容多集中在个税、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自治区地税局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给予解答。本报记者挑选出一些典型性问题,看能否为你作一些参考。

  契税

  退房能否退契税?

  网友“给力2011”:“我们单位进行旧房改造,我的旧房是55㎡,现回购商品房,面积是143㎡,按照1:1.3进行补偿,我应该怎样缴纳契税呢?”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只要获得拆迁补偿款并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部分应给予免征契税。

  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契税是以房屋单套建筑面积来界定普通与非普通住房的,如该纳税人现购买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43㎡,则应属于非普通住房应按3%的比例缴纳契税。即,超过拆迁补偿部分,也就是143-(55×1.3)=71.5部分折款后应按3%缴纳契税。

  网友“天上人间”:“我想转让一套普通住房,而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上注明是划拨土地,我应该如何缴纳契税?”

  回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

  由于纳税人转让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上标明该套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因此,纳税人应先向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房屋的土地性质由划拨成为出让后,该套房屋才能进行买卖。税务机关即根据纳税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征收契税,纳税人将该套房屋进行转让后由买受人再缴纳下一环节契税。

  网友“风暴”:“我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因个人原因退房,是否可以办理契税退税?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根据上述已经成功办理按揭贷款,因个人原因退房,不能办理契税退税。

  房屋交易税收

  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能否享优惠?

  网友“懒懒的笑”:“个人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的,是否仍可享受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回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相关规定,对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的,仍可享受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中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3)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4)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

  网友“神马”:“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屋,符合减免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是否可以申请减免?”

  回答: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屋,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法院强制拍卖房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个人所得税

  勤工俭学收入免征个税吗?

  一位网友:“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的标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调整的,有媒体报道个税起征点将提高至3000元,您觉得这样的动作对于普通民众有什么样的意义?

  回答: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下概念,就是个人所得税将要提高的是费用扣除标准而不是起征点。所谓起征点简单来说就是征税的临界点,如果收入不达起征点的,不用交税;达到起征点的,就要全额交税。这与费用扣除标准是有区别的,因此在这里稍微说明一下。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与纳税人利益直接相关的,除了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外,还有税率级距的扩大和级次的减少,都将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两方面的联动调整所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同时,高税率级次和级距的调整,也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符合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国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为了应对持续增长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压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网友“爱丽丝”:“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3狼”:“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减免政策规定,个人缴付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有对应个人账户的,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来源:《当代生活报》  记者 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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