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更加细化,首次在违规条款中加入了“闲置”字眼,这意味着经济适用房户主闲置空着房子不住将有可能被政府强制收回。住建部《通知》出台后,南宁市住房局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反应。目前住房局相关职能部门已在研究落实政策方案。
调查 南宁经适房存在出租空置现象
三元小区是南宁市较早建设起来的安居小区之一,里面建有数百套经济适用住房。近日,记者到该小区调查了解发现,小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存在对外出租的现象。
聚福隆灯饰市场有好几个生意人就长期承租三元小区内户主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而一些户主为了出租方便,甚至还在网上花钱挂出出租信息。
位于中兴大桥南岸的富宁新兴苑小区有2100户为经济适用房。5月2日,记者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富宁新兴苑的第34栋一、二单元是经济适用房,有20套房子,共入住12户,其中3套是未装修好,5套装修好了但无人入住。第38栋也有空置的情况,该栋3个单元中,只有2个住户入住,7套房子还未装修完毕,21套虽已装修好但呈现出还没有人入住的迹象。第35栋的3个单元,第36栋的2个单元以及第37栋3个单元都出现了类似空置的情况。
另外,记者调查采访中也发现,西乡塘安吉路安吉安居小区、凤岭·在水一方等经济适用房小区内均不同程度存在以上类似现象。记者在南宁赶集网上发现,安吉安居小区有人出售0房龄的经济适用房信息。一名不愿透露姓名“在水一方”的户主坦承,他在市中心上班,因为太远了,得了房后根本不考虑去“在水一方”住。
新规 闲置经适房将被强制收回
南宁市自1994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建设。15年来,南宁市经济适用房项目截至2009年6月止,累计共建成45297套住房。全市4.5万多个住房困难家庭及被拆迁户得以安居乐业。
与此同时,南宁市对安居房管理也逐渐走向规范。从2004年《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到2009年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南宁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从常住城镇的 “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向 “低收入家庭无房户”转变。过去“三年内不得交易”也调整为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今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更加细化,首次在违规条款中加入了“闲置”字眼,这意味着经济适用房户主闲置空着房子不住将有可能被政府强制收回。
《通知》还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也就是说,以后经济适用房户主擅自通过中介违规卖房出租房子,不但其本人会受处罚,而且中介公司也会受到惩罚。
反应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已暂停
《通知》出来后,已影响到南宁房产交易市场。记者近日在园湖路房产交易大厅了解到,最近一周内没有发生一单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和租赁生意,而一些经济适用住房户主前来咨询有关住房政策现象倒是多了起来。一家大型房产中介的方姓工作人员坦承,这两个月来,他们在经济适用房交易、出租这一块,几乎已无事可做。
记者了解到,南宁产权交易中心已在“五一”前接到通知,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的业务均停止受理,包括买卖、赠与、继承、折产、抵押等业务都予以暂停。
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记者看到的情况也印证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已暂停的消息。5月5日,所有前去给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土地证的客户申请都被叫停。工作人员答复,等候上级通知。
进展 南宁近期将出台落实政策
住建部《通知》出台后,南宁市住房局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反应。记者昨日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网上看到,该局已于4月29日在“重要通知”和“政务信息通知公告”栏目刊出了建保[2010]59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家重要政策先行公布。 而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管理落实细则的制订也全面进入提速状态。记者从住房局相关科室了解到,目前,住房局相关职能部门已在研究落实政策方案。
据了解,南宁住房局目前正在同步筹备全市住房工作会,提请市政府拟于5月份召开。南宁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通知》落实细则,估计在全市住房工作会议上会有结果。虽然有关具体内容和正式公布的时间暂时还未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南宁市房改办和房产局合并后的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管理上职能更明晰,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更大,管理更到位。(记者康钦如 实习生何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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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无官方意见中介不得代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
1.买房人高消费需主动说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2.违规者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3.无官方意见中介不得代卖。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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