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下午,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发布会(以下简称《条例》)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广西法律援助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增加了新的内容,体现在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将低收入者纳入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均可以依法申请得到法律援助。《条例》还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不进行经济条件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从而可以使更多人员获得法律援助。
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条例》增加了对一些涉及民生、事关社会稳定的事项,如“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作为受援事项。
三是实现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对接。《条例》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四是减免了部分费用、降低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条例》增加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规定。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责任,较修订前的《条例》更具操作性。
六是修订后的《条例》在体例上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保持高度一致,用语用词更为规范、表达更为妥当,通俗易懂,方便老百姓阅读理解。
据了解,《条例》从2003年1月1日实施至今,在建章立制、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案件办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6.4万件,接受法律援助人数达7.6万,为44万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咨询。 (记者梁凯昌 实习生曾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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