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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居住区配套设施不全不能交付使用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1512 更新时间:2010-11-13【字体:小 大】

    新华网广西频道11月13日电(记者刘晓莉)《南宁市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规定,大型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其应配套的物业管理、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按规定配套的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污水治理等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当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工作。教育设施(幼儿园除外)应当移交给项目所在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移交给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社会服务设施(含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应当移交给市民政管理部门;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应当移交给当地社区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应当移交给小区物业部门;供电设施应当移交给市供电部门;其他配套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给相应部门。配套设施接收单位或部门按规定配合做好移交工作后,做好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拒绝接管配套设施。

    南宁市法制办副主任侯康顺表示,《条例》出台后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居住区配套学校、医院、娱乐设施等将有明确规定。另外,对于以往居住区配套设施竣工后迟迟不移交的现象,也有了处罚规定,建设单位需要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否则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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