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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超百米高居住建筑设计须消防部门审核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1418 更新时间:2010-11-25【字体:

  《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出:

  超百米高居住建筑设计需过消防“关”

  本报海口11月23日讯(记者胡诚勇 实习生谢必凯)今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高层住宅楼发生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后,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从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获悉,正在审议的《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也对此进行关注,该《草案》提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该《草案》第二十五条提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对此,海口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科的防火专家表示,该草案如通过审议,将为我省消防部门从设计阶段起,对高层居住建筑建设工程介入监管提供法律条例依据。

  据防火专家介绍,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并没有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所以,在现有的法律条例下,建设单位只需工程进入施工阶段时,才将工程施工图报送消防部门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后,再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如审核、验收不合格,消防将对此要求整改。“但有一些建筑工程由于设计阶段造成的先天性消防缺陷,施工阶段就算是整改了,还是很难彻底消除隐患。”该专家表示,新修订草案若通过审议,将有利于弥补先前法律条例的不足。

  该防火专家同时介绍,海口市现有超过100米高的高层建筑约有10余栋,其中分别有酒店、写字楼及综合楼等等,但纯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目前还没有。

  此外,针对我省的农村、渔港消防工作较为薄弱,火宅事故时有发生现状,《草案》还增加渔港码头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渔排、渔船应当配备消防器材等内容。

  《草案》还关注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问题,增加了千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要申请安全许可等内容。

  作者:胡诚勇 谢必凯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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