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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五一起施行 物业不得收业主装修管理费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2628 更新时间:2011-04-26【字体:小 大】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不得收业主装修押金管理费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记者 张琳琳

  据悉,《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而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自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交费、物业服务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法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可以按月、年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修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押金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物业收费

  分四个等级

  本报讯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发布了我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从5月1日起,我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星级”管理,“星级”的高低将成为物业收费的衡量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推行“星级”管理,根据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普通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将根据其所服务的住宅小区的整体环境、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以及保洁服务等情况,确定物业服务的等级,再按等级的高低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元(高层,即十层及以上,下同);二级物业服务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5元(高层);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元(高层);四级物业服务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元(高层);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不超过20%。

  我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下月实施

  游泳池停车场

  水电费不得公摊

  本报讯 近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水、电费用,以及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等水电费不得公摊。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水、电费用,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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