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农业服务中心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2007年1月至2009年初,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农业服务中心收取门市部承包金、房屋租金等现金共60412.71元等公款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该中心主任黄景盛为了方便开支,授意财会人员只将15170元上缴到港南区八塘镇财政核算中心管理,余下45242.71元,由职工梁某某、覃某某保管。
港南区八塘镇农业服务中心未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的法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2007年1月至2009年初,经该中心主任黄景盛审批,将“小金库”资金用于办公费、水电费、下乡补助、接待费等支出累计42771.19元,结余现金2471.52元。
最后,给予港南区八塘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黄景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缴港南区八塘镇农业服务中心私设“小金库”款额45242.71元上缴财政。
案例三
平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截留经营服务收入设立“小金库”
2009年1月至9月,平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将收取的复印费、照相的分成款和代写的离婚协议书的分成款等经营服务收入共67656.10元截留,不按规定上交县民政局财务统一管理,而是由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平南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副股长赵炳强个人管理,隐瞒、截留单位经营服务收入,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这部分资金用于办公费、水电费、下乡补助、接待费等累计支出42771.19元,结余现金19848.10元。最终,经查出后,追缴平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私设“小金库”结余款19848.10元上缴财政。(记者 肖世艳 李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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