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卫生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有效平台,对于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职能、规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强化了政府举办的责任,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区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并有力推动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相关新闻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张若凡)社区医院谁来办,这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12月28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社区医院业务用房、设备购置等经费都将得到政府的财政保障。
经费影响社区医院公益性
2002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随着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面临着许多尴尬。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瞿佳兵介绍,原《办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可以是营利性的,这与国家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不符;原《办法》规定“在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者委托举办”,与国家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相矛盾。
目前,全区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11所,公立医院举办203所,占65.27%,其余为国有厂矿企业举办27所、股份制企业举办16所、私人个体举办65所。瞿佳兵说,营利性社区医院是服务跟着效益走,国家规定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难以在这些社区医院落地。营利性社区医院的选址也以经济效益为主,不会考虑到卫生资源合理分配的问题,往往造成某些区域“太饱”,某些区域“喊饿”。
此外,由于财政投入不足,社区医院的运行机制得不到转变,还得靠医疗创收维持运转,业务用房、人员工资等得不到保障。以业务用房为例,全区31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180所靠租房开展业务,租金最高的达到139.5元/平方米/月,平均租金为每月24.3元/平方米。这些因素弱化了社区医院的公益性。
新规明确五大政府职责
据了解,2009年,国家下达我区3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债项目,许多项目被迫安排到城乡结合部或远郊。2010年的37个国债项目因没有落实用地而取消了3个。
现在,新《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职责:一是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以政府举办为主;三是政府应按规定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四是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五是组织对口支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帮扶。
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副处长于家新告诉记者,目前社区医院业务用房问题已经得到了落实。自治区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明确由政府负责购置或租赁业务用房,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具体确定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选址布点和规划建设,并在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明确地块须包括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市、县土地资源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需要用地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的,应按照公益性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
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有得看、看得了、愿意看”是今后社区医院的理想状态。新《办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
社区医院的诊疗范围也将接受核准,不得超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还可以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
于家新说,新《办法》正式实施后,将按新的要求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资源进行一次整合,不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被清退出局。 (记者金秀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