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发现宜州一家化工企业未经授权,就在使用他们和云南化工研究院共同研发的一款专利装置,于是向广西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广西知识产权局实地调查后认为,宜州化工企业使用的装置不构成侵权,并作出了不构成侵权的裁决。
清华大学不服,两次将广西知识产权局推上法院。4月22日下午,清华大学不服广西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一案在自治区高院公开审理。这也是自治区高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纠纷:怀疑专利被侵权
清华大学航天航空学院教授宋耀祖,作为该专利装置的发明人之一,代表清华大学参加了当天的庭审。宋教授告诉记者,涉案的这个专利产品叫“黄磷燃烧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及其热法磷酸生产系统”。该专利装置是他们与云南省作为省院合作的一个项目,凝聚了85名研发成员的心血。2001年12月28日,由清华大学和云南化工研究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2003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权期限为20年,即从2001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
据宋教授介绍,该发明专利主要在精细化工企业内生产使用。使用该装置后,可以起到节能、环保的作用。由于该装置实用性强,得到企业的认可,在全国都非常受欢迎。目前,经他们授权同意,广西有3家企业在使用该装置。2008年,该项发明专利还获得了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2008年11月,经人举报,云南省化工研究院首先发现广西宜州宜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盛公司)未经他们授权,使用他们的专利装置。同年6月29日,该专利侵权纠纷被移送到广西知识产权局。2009年9月,广西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该专利侵权纠纷。
一审:一项特征不同非侵权
2009年9月22日,广西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到宜盛公司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将宜盛公司使用的装置与清华大学的专利装置细分出10个特征,在比对后发现,9个特征都相同,只有一个特征不同。专利装置是将水蒸气导汽管分别与“中空腔”与汽包连通,而宜盛公司的是水蒸气导汽管分别与“上联箱”与汽包连通。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2010年3月2日,广西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认为宜盛公司使用的装置不构成侵权。
但清华大学却认为,他们专利装置的“中空腔”,其实就包含了“上联箱”,侵权产品和他们的装置外观一模一样,认为是广西知识产权局错误理解了他们专利装置中“中空腔”的术语。于是,清华大学与云南化工研究院一起,将广西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宜盛公司告上南宁市中院。
南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在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对“中空腔”的记载中,“中空腔”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用语,不包含上位和下位两个概念,与宜盛公司的装置技术特征不相同或等同,因此,宜盛公司不构成侵权。2010年12月7日,南宁市中院一审判决,清华大学和云南化工研究院败诉。
但清华大学和云南化工研究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自治区高院上诉。
疑问:是“笔误” 还是被曲解?
在当天二审的庭审中,上述三方围绕“中空腔”的概念展开激辩。
清华大学和云南化工研究院认为,一审法院、广西知识产权局及宜盛公司都“歪曲”理解“中空腔”的概念。如果按照这种“歪曲”的理解,该专利装置根本就不能实施,也就是无效专利,可现实是全国20多家企业在使用,而且产生了上亿元的效益。
广西知识产权局的代理人认为,两个装置的连接方式不同,他们推断,可能是专利权利书中出现笔误,导致该专利装置没有保护范围。他们也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能否修改这个笔误,但得到的是否定的答案。
宜盛公司的代理人则承认,他们的装置并不是自主研发,他们没有图纸,这个专利不是他们的。他们的装置是委托他人建造的,而且他们认为这个装置也不是什么高新技术,在该专利之前就已经有了,认为专利所有人所说的新观点扩大了保护范围。
该案当天并未宣判,有关该案的结果,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