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对强化审计公开有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审计公开工作逐步规范化。《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至2012年所有的审计项目结果都要公开,不公开是例外。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要求,完善审计报告制度,推动审计结果公开。为了进一步促进审计公开,《条例》总则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审计结果;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拒绝、阻碍、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可以通报批评,并可依法向社会公布。
问:此次《条例》出台后,有哪些宣传、学习和贯彻措施?
答:借《条例》颁布实施之机,我厅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审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一是以审计信息、工作汇报等形式,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上报《条例》主要内容和重要精神。二是组织全省审计人员深入学习《条例》,切实掌握和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要做到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不断提高审计干部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三是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审计机关门户网站,拓展对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开辟宣传阵地,丰富宣传活动形式。审计干部要利用到被审计单位审计的机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提高宣传的效果。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条例》的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