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1月25日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南省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为社会所关注。海南省审计厅副厅长林长彬就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问:为什么现在制定出台《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答:当前,海南省审计监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如何用好用足海南省地方立法和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两个立法权,完善审计法规体系,推动审计体制和机制创新,是顺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审计机关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件大事。与此同时,国家审计法制体系在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继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制定出台,都为海南省审计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海南省的审计监督条例应运而生。
问:《条例》有哪些立法背景?
答:主要有四方面的立法背景。一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需要。《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将制定《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作为海南省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实现现有规章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的需要。自1996年以来,海南省先后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海南省各级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海南省审计结论办理规定》等五个规章,推动了海南省审计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订,使得现有规章与上位法在某些方面不一致,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三是细化上位法,便于实际操作的需要。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许多条款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地方立法结合海南省审计工作实际予以细化,便于实际操作和贯彻落实。四是将已有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的需要。海南省审计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切合海南实际的成熟经验。并且现有审计规章的一些做法针对性强,效果好,这些成熟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亮点?
答:此次《条例》的出台,最大的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顺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新形势,规定了旅游资源环境审计。《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将海南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建设目标。为了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海南审计机关应当在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速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基于上述考虑,《条例》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规定了资源环境审计。首先,明确对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的出让等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其次,明确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等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第三,明确对资源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二是顺应现代审计的发展方向,突出了绩效审计。当代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审计都是绩效审计为主的格局,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目前我国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时代,为适应这一形势需要,《条例》突出强调了绩效审计。一是总则中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工作,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促进管理绩效的提高。二是在财政、投资、企业等各类审计中明确提出了绩效审计要求。三是顺应海南经济社会建设实际需要,规定了跟踪审计。海南是小省,起步晚、底子薄、总量小,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推动”战略,需要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按照省领导提出的“关口前移”、“守土有责”要求,《条例》第三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了跟踪审计。即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跟踪审计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工程计量签证、设计变更、预算控制、工程账户以及工程款的拨付等是否真实、正确、合规,是否有效益。四是顺应反腐倡廉需要,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海南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审计工作的实际,《条例》设专章共八条对经济责任审计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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